为大力实施市委、市政府“人才优先”战略,进一步创新人才引进机制,盘活人才智力资源,按照“不求所有,但求所用”原则,努力营造人才自由流动、资源共享的良好环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人才柔性引进,是指以不调动工作关系、不迁移户口的方式,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调节、契约管理”的原则,向聘任单位提供智力服务、技术劳务等的人才流动和智力引进方式,时限可长可短。
第二条建立人才柔性引进机制,是进一步做好人才智力引进工作的重要措施。各有关单位要密切配合、加强服务,确保充分发挥人才柔性引进机制的作用。全市各部门、各单位要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创新方式,不拘一格地引进人才、引进智力,为实现我市经济社会科学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各级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
第二章引进对象
第四条用人单位柔性引进的人才,必须是工作单位不在韶关市范围内的,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教育、文化、旅游、医疗、金融、法律等领域或行业的专家、优秀拔尖人才或学术技术带头人;
2.具有特殊才能的高技能人才;
3.我市高新技术产业、优势产业、新兴产业、现代农业、总部经济等重点发展行业和领域紧缺急需的人才;
4.其他经审定具有特殊贡献或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中急需的各类紧缺人才。
以上引进对象含取得国外同等学历、学位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
第三章引进方式
第五条用人单位柔性引进人才,可以不受其户籍、身份、档案、人事关系等方面的限制,依法与人才签订工作项目协议。具体可采取以下方式:
(一)智力服务: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通过承担课题、开发项目、授课咨询、技术服务、短期合作、定期不定期指导等形式,为用人单位提供智力服务。
(二)业余兼职:人才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且不侵犯原单位知识产权、商业秘密、经济利益等合法权益,不影响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在用人单位兼职(含离退休人才返聘)。
(三)人才聘用或人才派遣:在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用人单位根据需要可以有偿聘用相关人才,并依法签订协议,按协议履行义务和享受权利。
(四)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认可的其他柔性引进方式,如科研与技术合作、发明专利和技术入股等。
第六条为维护各方的正当权益,用人单位在人才柔性引进时,应本着双方自愿的原则,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与人才签订协议。内容应包含:
1.人才柔性引进的时限和工作目标;
2.柔性引进人才的劳务报酬、福利待遇,人才柔性引进期间发生意外伤害的处理方式等事宜;
3.柔性引进人才出现占用原单位工作时间、物质或技术资料时,双方单位的协商解决办法;
4.对用人单位知识产权、商业秘密、经济利益等保护措施;
5.柔性引进人才的成果、专利使用、归属和转让等事宜;柔性引进人才在工作中创造或参与创造的职务发明、技术专利产生显著经济效益的,其效益分配方式等事宜。
第四章优惠政策
第七条柔性引进人才在我市工作期间,可在以下方面享受相关待遇和优惠政策:
1.柔性引进人才列入我市人才信息库,在人才培养、使用和管理等方面享受本市同类人员的同等待遇,可参加单位和社会的各种集体活动,参与我市的各种评比、奖励活动。
2.柔性引进人才依法享有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获得劳动报酬的方式由双方协商确定,可以实行协议工资制、技能工资和业绩工资制、劳务费用制等灵活多样的分配形式。鼓励柔性引进人才以专利、技术、管理、资金等要素参与分配。鼓励带资金和技术到我市创办企业或者采用以资金、技术等入股的办法与企业合作生产,其股权比例由合作各方按国家有关政策商定。列入财政预算的机关、事业单位柔性引进人才,所需支付的劳务报酬等由本单位解决,列入公用经费“劳务费”。对于引进本市急需的重要人才,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同意,并报市政府审批通过后,由财政对用人单位予以经费补助。
3.在申请科研经费资助、申请认定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参与科技项目招投标,申报科技奖励,领办创办科技型企业等方面享受本市同类人员的同等待遇。
4.柔性引进人才在我市工作期间,其子女需在我市接受义务教育的,可享受本地学生同等教育资源。学校应视同本地学生平等对待,不得收取额外费用。
5.柔性引进人才在市内投资申办企业,同等享受我市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6.韶关市人才服务局、市行政服务中心及各有关职能部门对柔性引进人才在办理行政审批、专项业务等方面,实行“业务绿色通道”,视情况提供免费领办代办、延时服务、预约服务、上门服务等专项服务措施。
第五章评选先进
第八条实行备案制度。各用人单位应在柔性引进人才工作项目完成后向韶关市人才服务局的高层次人才服务专区报送相关材料备案,以便掌握全市柔性引进人才的情况,同时为评选先进柔性引进人才提供相关材料依据。
第九条评选先进个人。原则上每五年将从全市备案的柔性引进人才中评选出先进并给予一定的奖励,具体奖励将根据用人单位实际给付的计缴所得税的劳动报酬来确定。
第十条组织评选。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遴选评审,提出先进建议名单。先进建议名单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后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按程序实施奖励。奖励资金从市人才资源开发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为柔性引进人才建立业务考核档案,作为使用、鉴定、奖励、评选的依据。
第十二条单位和个人在柔性引进问题上发生争议的,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主管部门进行调解;调解未果的,可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原则,各级政府应将柔性引才工作经费作为人才专项资金中的一项内容列入地方财政预算。
第十四条本办法所称柔性引进人才其原工作单位必须是韶关市行政区划范围以外的,具体事宜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