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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

    来源:广东人才网 发布时间:2019-10-18 字号:

    为推动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大力促进总部经济的集聚发展,打造具有比较优势的总部经济生态圈,加快建设国际制造业中心,促进在更高起点上实现更高水平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以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为目标,以加快推动经济形态向现代化、高端化、国际化发展为方向,坚持培育和引进相结合,着力构建有利于总部经济发展的要素生态和供给体系,加快发展一批具有区域竞争力和辐射带动力的总部企业,促进总部经济集聚发展,不断提升城市综合竞争力。力争经过5年努力,全市总部企业数量明显增加,规模集聚效应明显提高,以南城国际商务区、松山湖高新区、滨海湾新区、水乡新城等为代表的总部经济集聚区初具规模。到2025年,力争全市总部企业数量超过100家,培育一批广东省100强、全国500强企业。

    二、标准条件

    本意见所指总部企业分为综合型总部企业、职能型总部企业两种类型。

    (一)综合型总部企业条件

    1.在本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本市汇总纳税,符合本市产业发展导向,对一定区域内的企业行使投资控股、运营决策、集中销售、财务结算等总部管理和服务职能的企业。

    2.在本市以外投资或授权管理和服务的企业不少于3个,主营业务收入来自本市以外下属分支机构的比例不低于20%。

    3.在本市的营业收入、税收贡献等指标按照行业分类,符合以下条件:

    (1)工业。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5亿元,纳税额不低于5000万元。其中: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新能源、生命科学和生物技术等五大领域十大重点新兴产业,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1亿元,纳税额不低于1000万元。

    (2)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一级以上,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5亿元,纳税额不低于5000万元。

    (3)金融业。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10亿元,纳税额不低于1亿元。

    (4)商贸服务业、现代物流业。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20亿元,纳税额不低于2亿元。

    (5)教育、卫生、文化旅游业。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2亿元,纳税额不低于1200万元。

    (6)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1亿元,纳税额不低于1000万元。

    (7)其他行业。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5亿元,纳税额不低于5000万元。

    (二)职能型总部企业条件

    职能型总部主要包括销售中心职能总部、运营中心职能总部、研发中心职能总部三种类型。申请认定职能型总部企业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在本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总公司(母公司)授权,承担总公司(母公司)在包含本市在内的一定区域内的销售、运营、研发等部分总部职能的企业。其中:

    属销售中心职能总部的,还须在本市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5亿元,纳税额不低于3000万元。

    属运营中心职能总部的,还须在本市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3亿元,纳税额不低于2000万元,且管理和服务的分支机构不少于3个。

    属研发中心职能总部的,还须具备完善的研究、开发、实验条件,且具有稳定的研发经费来源,上年度研究开发经费支出总额不低于5000万元。

    (三)直接认定条件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在我市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综合型总部(含区域性总部)、职能型总部企业,可直接认定为综合型总部企业或职能型总部企业。

    1.上一年度公布的“世界企业500强”(福布斯)、中国企业500强(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中国服务业企业100强(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等企业。

    2.国家确定的大企业(集团)(指国务院确定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大型国家出资企业,重要基础设施和重要自然资源等领域的国家出资企业,由国务院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

    (四)新引进迁入企业

    新引进迁入的企业承诺注册迁入次年在我市主营业务收入、纳税额等不低于我市总部企业相应认定条件的,可于注册迁入当年申请认定为总部企业。

    三、扶持政策

    (一)全力招引市外总部企业

    1.新迁入落户奖励。鼓励市外的国内A股优质上市企业、大企业集团、独角兽企业、瞪羚企业在本市设置综合型总部或职能型总部。对新迁入的综合型总部企业,根据企业规模、地方财力贡献等,分别给予200万元至1亿元不同档次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迁入的职能型总部企业,根据企业规模、地方财力贡献等,分别给予100万元至5000万元不同档次的一次性奖励。其中,奖励金额的40%直接奖励给企业高级管理人员。

    2.新设子公司奖励。市外的总部企业、国内A股上市企业,在本市新设子公司或者将本市分支机构改为子公司,且在本市纳税额达1000万元以上的,从设立当年起,按照年度在本市新增地方财力贡献的80%给予奖励。其中,建筑业企业按照年度在本市新增地方财力贡献的100%给予奖励。

    3.新项目投资奖励。对新迁入总部企业,在我市新增的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固定资产投资、关键性技术改造等投资,按从落户起2年内完成的实际投资额(不含购置土地支出)的1%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二)大力培育本地总部企业

    4.认定奖励。开展市内总部企业认定工作,鼓励本市企业积极发展总部业态。经认定的综合型总部、职能型总部企业,按其认定前5年在本市累计形成地方财力贡献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其中,奖励金额的40%直接奖励给企业高级管理人员。

    5.企业兼并重组补助。鼓励企业通过市场化手段,以吸收合并、新设合并、股权收购、资产收购等方式,整合企业资源,做大做强。对兼并重组后获认定的总部企业,在兼并重组过程中产生的印花税、个人所得税给予补助扶持。其中:在本市缴纳的印花税给予8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企业自然人股东在本市缴纳的资本利得对应个人所得税,按其市级留成新增部分的80%标准补助至个人,每人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三)鼓励总部企业提质增效

    6.经营贡献奖励。对经认定的总部企业,自认定后第一个会计年度起,按其在本市形成的地方财力增长幅度(与前3年最高年份对比)给予奖励。增长20%至40%的,按增量的60%给予奖励;增长40%至60%的,按增量的70%给予奖励;增长60%以上的,按增量的80%给予奖励。

    7.领军企业奖励。经认定的总部企业,首次被评定为广东省企业100强(广东省企业联合会、广东省企业家协会)、中国企业500强(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世界企业500强(福布斯)的,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200万元、500万元奖励。

    (四)加强总部企业发展要素支持

    8.建设用地支持。将全市每年建设用地指标的10%作为总部企业发展用地保障,用于满足总部企业项目引入、增资扩产等用地需求。鼓励总部企业独立或联合建设总部大楼。总部大楼项目按商务金融业用地供应管理,总部企业在商务金融业用地上建设的总部大楼,对以自用为主,自用建筑面积原则上不低于60%的,土地出让起始价可按地块所在级别商服用地基准地价的70%确定。

    9.办公用房支持。对新迁入总部企业购买或租赁办公用房的,结合企业地方财力贡献情况给予补助。其中:购置办公用房的,按购房总价的5%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补助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租用办公用房的,每年按自用办公用房租赁合同金额的50%给予补助,每年补助金额不超过200万元,连续补助时间不超过3年。办公用房不得出(转)租出售,不得改变用途。

    10.人才配套支持。建立人才奖励机制,总部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按其当年度所缴纳工薪收入个人所得税以及科技成果转化形成的个人所得税市留成部分,全额奖励至个人。

    对总部企业中无自有住房的高级管理人员,结合企业地方财力贡献情况实施住房货币补贴。其中,购房补贴按照购房成交价格的50%补助,每人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每家企业累计可申请人数不超过10人;租房补贴为每人每月最高3000元,租房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总部企业高级管理人员配偶愿意在本市就业的,按照双向选择的原则,有关部门及用人单位积极做好协调服务。允许其配偶、父母、子女等以灵活就业人员的方式参保。其子女入学直接安排到市一级以上(含市一级)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就读,享受免费义务教育待遇。总部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享受市“特色人才”同等医疗待遇,每年享受一次健康体检服务(为期三年),总部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可在我市二级(含按二级管理)以上的定点医院享受优先窗口服务,快速便捷就医。

    11.发展融资支持。结合企业地方财力贡献情况,给予总部企业贴息补助,对总部企业上一年度新增的流动资金贷款,按金融机构当期(上一年度)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金额的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给予总部企业直接融资奖励,对于拟上市的总部企业,在境内外主要证券市场首发上市融资的,按首发募集资金额度给予0.5%的奖励,每家企业最高奖励800万元。非上市总部企业成功发行直接债务融资工具(企业债、公司债、资产证券化、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的,按其直接债务融资额的2%给予贴息,每家企业累计最高贴息100万元。

    (五)优化总部经济发展环境

    12.鼓励总部企业集聚发展措施。在南城国际商务区、松山湖高新区、滨海湾新区、水乡新城等区域高标准规划建设一批总部经济集聚区。合理规划布局交通、生活、商务、教育、医疗等设施,每个集聚区内或周边应至少配建1所省一级标准的学校或国际化学校。各集聚区所在地要制定扶持政策,在市级扶持措施的基础上,形成总部经济集聚区政策叠加效应,增强集聚效果。

    13.员工入户便利措施。允许总部企业开设集体户,解决总部企业符合条件的员工落户问题。总部企业集体户按照一般居民户籍政策同等待遇,办理婚姻登记、计生、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户口挂靠等。

    14.人员出入境便利措施。总部企业员工因商务需要出国、赴港澳台地区的,可享受加急办理出入境证件等便利服务。为总部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家属开放快速绿色通道,快速办理外国人就业证、居留许可等相关证件,相关业务在其提交申请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居留许可有效期可放宽至2年以上。

    15.企业政务服务便利措施。为获认定的总部企业发放“总部企业五星服务卡”,持卡企业可享受大企业便利“直通车”、重大项目“绿色通道”、办事大厅优先通道等办事优先服务。

    16.重特大项目特别扶持措施。对重点引进的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支撑作用的重特大项目,按照“一事一议”方式,针对企业个性化需求,研究制定精准的特别扶持措施。

    四、保障措施

    (一)成立组织领导机构

    成立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总部经济发展的统筹协调、指导服务等工作。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宣传、发改、招商、财政、税务、金融、经信、教育、科技、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住建、商务、卫生计生、工商、统计、规划、政务服务等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引进总部企业相关工作由市招商创新办负责。

    (二)建立协同工作机制

    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依据职能制定落实各项政策的措施,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积极做好配套服务,主动做好企业问题的收集,加以协调解决。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具体组织实施总部企业认定和奖励申报、协调和督促检查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工作。各单位要密切配合,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协同工作合力,为总部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环境,促进总部经济快速健康发展。

    (三)搭建综合服务平台

    搭建“总部企业综合服务平台”,逐步实现企业申报、奖励认定、信息咨询、政策发布、问题解决等一体化、全天候服务,切实提高办事效率,优化涉企服务。

    五、其他事项

    (一)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实施期限至2023年。本意见实施后,此前本市有关总部经济的相关规定与之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二)本意见涉及的具体奖励条件、申报程序等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三)本意见由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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